(2017)青01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北大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75949134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付记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3579921262C,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法定代表人:雷玉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天成大荣养殖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营痕迹,场房搁置多年,其法定代表人雷玉锋现羁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史正光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铁永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