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刘藕忠;刘偶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刘藕忠,刘偶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94号原告: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源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463931。被告:刘藕忠,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萍乡市,被告:刘偶萍,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萍乡市,原告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藕忠、刘偶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祝光杜审 判 员  韩定如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