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刘藕忠;刘偶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刘藕忠,刘偶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94号原告: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源壁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463931。被告:刘藕忠,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萍乡市,被告:刘偶萍,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萍乡市,原告萍乡市联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藕忠、刘偶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祝光杜审 判 员 韩定如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