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现营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辰广场迪荡湖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4581-1。法定代表人:姚荣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阳路岚华大厦六楼601、602、603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4503-5。法定代表人:梁仁中,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与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绍仲字第3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执行案号为(2017)鲁11执180号。因被执行人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本案涉及项目等主要财产地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与日照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