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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景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景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36号罪犯吴景贤,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景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2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景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景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822.5分,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在原审已缴清,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账、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景贤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吴景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景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