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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金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邦,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黄金邦窜到平南县同和镇南街被害人罗某1住宅,将被害人罗某1放在房间内的现金2915.62元盗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罗某1等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现金发还给被害人罗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罗某2、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金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金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钊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