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531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海、范柏树,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