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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翠香与刘永俊、袁光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香,刘永俊,袁光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1090号原告:许翠香,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袁光云,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许翠香与被告刘永俊、袁光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翠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被告袁光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翠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刘永俊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要求判令刘永俊返还承包土地6.99亩(造格塘片1.01亩、造格塘片0.94亩、大官塘片0.72亩、大官唐片1.14亩、大官塘片1.73亩、大官塘片1.45亩);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永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轮土地承���时其家将承包的土地交给袁光云代种,并言明可以随时收回土地。1996年袁光云将土地转给刘永俊耕种至今,2014年起其向刘永俊要求收回承包的土地,遭到拒绝,故提起诉讼。袁光云辩称,许翠香的丈夫袁光贵是其二哥,二轮土地承包时是袁光贵让其代种他家分得的承包地,因其家劳动力少,经袁光贵同意,其就把袁光贵家土地交由刘永俊耕种,并由刘永俊每年付给袁光贵土地费用200元,刘永俊后来一直每年都给200元,直到2014年就不再给了。刘永俊接手耕种后,袁光贵家的土地四至一直没有改变,仅因为水不够用,刘永俊把原来的水塘挖深。刘永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袁光贵、许翠香、袁光云、刘永俊均是来安县独山乡裴集村四里组村民,袁光云与许翠香系夫妻关��,袁光贵系袁光云二哥,刘永俊系袁光云妻弟。袁光贵、袁光云、刘永俊各自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位于独山乡裴集村四里组的承包地。袁光贵家承包了裴集村四里组6块土地,共计6.99亩土地,承包期限自1995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袁光贵因已搬迁外地居住,便将其家承包地交由袁光云代耕。一年后,经袁光贵同意,袁光云将袁光贵家承庭包地转给刘永俊耕种,由刘永俊每年付给袁光贵土地流转费用200元。刘永俊接受土地耕种后,未改变涉案土地地块界限,每年支付土地流转费用200元,直至2014年才停止支付。2013年袁光贵去世,自2014年起许翠香向刘永俊要求返还承包的土地,均遭到刘永俊拒绝,2016年来安县在全县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同年5月3日,来安县人民政府向许翠香换发《来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341122201007250024J),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41122201007250024J农地承包权[皖来2016]第054075号),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均载明,许翠香以家庭方式承包独山乡裴集村四里组的6块土地,具为:1.“造格塘片”1.01亩,四至:东至(高秦组)承包地秦培平户等、西至小路刘永年、南至小路、北至刘永年;2.“造格塘片”0.94亩,四至:东至小路空地、西至(金庄组)袁世云户、南至(金庄组)袁世云户、北至袁光付小路;3.“大官塘片”0.72亩,四至:东至刘永正、西至四里自集体地、南至许翠香、北至刘永正;4.“大官唐片”1.14亩,四至:东至刘永正许翠香、西至许翠香、南至许翠香、北至许翠香刘永正;5.“大官塘片”1.73亩,四至:东至李强刘永正、西至许翠香、南至袁光全袁光云、北至许翠香李强;6.“大官塘片”1.45亩,四至:东至许翠香、西至谢留琴四里组集体地、南至袁光云谢留琴、北至四里组集体地。承包地实测面积6.99亩。许翠香与刘永俊就返还承包土地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许翠香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许翠香、袁光云的陈述,及许翠香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安县独山乡裴集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许翠香家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涉案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由许翠香丈夫袁光贵与刘永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涉案承包土地交给刘永俊耕种,并由刘永俊每年支付给袁光贵家土地流转费用200元,双方���后依照该约定履行多年,双方上述行为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达成的流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合法有效。涉案的土地,在袁光贵去世后经人民政府确权,现仍由许翠香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许翠香户对涉案土地因而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刘永俊自2014年起不再支付流转费用,双方当初对涉案土地流转期限又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许翠香现提出解除双方流转合同,并要求刘永俊返还土地,因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许翠香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永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许翠香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许翠香与被告刘永俊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于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二、被告刘永俊于判决生效的当季收割后十日内将原告许翠香家庭承包的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41122201007250024J农地承包权[皖来2016]第054075号)中的土地(地块总数6块、总面积6.99亩),返还给原告许翠香。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刘永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