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帅诉被告郭烁、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郭烁,刘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071号原告李帅,男,现住承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竞男,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烁,女,现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刘秀梅,女,现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郭烁、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烁、刘秀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对被告郭烁、刘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