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景旺与被执行人李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旺,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旺,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耀,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景旺与被执行人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嘉苑小区五号楼2106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嘉苑小区五号楼2106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恩浩��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院夏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