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淑平、青岛芙莱恩服饰制衣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平,青岛芙莱恩服饰制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平,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芙莱恩服饰制衣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建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柳连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平与被执行人青岛芙莱恩服饰制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865.76元,被执行人履行20199.57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83元,由被执行人青岛芙莱恩服饰制衣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