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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财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宝殿、董秀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宝殿,董秀花,张甜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财保13号之一申请人:孙宝殿,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申请人:董秀花,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被申请人:张甜甜,女,1991年0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孙宝殿、董秀花与被申请人张甜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623财保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甜甜所有的现存放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E×××××号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孙宝殿、董秀花于2017年7月26日之前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宝殿、董秀花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亦未向有关机关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甜甜所有的现存放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E×××××号凯迪拉克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