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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少华与鲍钦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少华,鲍钦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471号原告:沈少华,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鲍钦日,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现住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宋广华,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腊英,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少华诉被告鲍钦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沈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沈少华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