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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09号被执行人李超,男,199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关押于湖北省襄北监狱。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李超因犯抢劫罪判处罚金一案中,因李超正在服刑,暂无执行能力,且经查询系统查询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