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175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58号之六申请人: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永石桥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许莉。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关于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001号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