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周海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609室。法定代表人:杨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娟,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海林,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海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行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周海林使用的电脑进行鉴定,导致对周海林在外兼职的事实未予认定,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对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项作出错误判决。由于周海林存在明显过错,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高管,因此我公司不应支付该部分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公司提交了从周海林使用的公司电脑上恢复的部分被周海林删除的文件,证明周海林确实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申请一审法院对该电脑硬盘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二审期间,我公司再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仍然没有采纳;(二)二审判决我公司向周海林支付绩效工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作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聘任通知书》已经明确注明工资按70%发放,其余的按照公司目标及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支付,周海林也签字确认。我公司也提供了2014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确实亏损,对方也认可《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周海林作为销售总监,拿着高薪当然应该对公司的亏损情况负责,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另外,年终未发绩效工资,周海林也无异议,说明其对该状况认可。所以,劳动仲裁裁决要求我公司支付周海林绩效工资是明显错误。综上所述,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行睿公司主张周海林在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高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行睿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绩效工资,虽然双方所签《聘任通知书》中载明工资的70%按月支付,其余的30%按照公司目标及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支付,但行睿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周海林的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行睿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周海林绩效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行睿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行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