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6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2726号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楼3楼3064室。组织机构代码:34097632-5。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大港油田创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15352N。法定代表人:杨宗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031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每份对账单出单之日起算、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开庭之日(2017年7月27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不能正常运营,财务亏空,造成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向原告结算货款,截至目前欠原告已对账未结算货款39,031元。经催要未果,故此起诉,请求判准如诉请。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双方买卖合同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起诉的金额中未扣减扣项款,应以厂商实得金额计算被告欠款总额。另,被告公司采购部长张延翔签字减免的2,000元新品费亦不符合规范;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也没有合同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主要争议的事实在于欠款计算方式和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以厂商实得金额计算欠款金额的核算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日常交易习惯,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方采购部长签字确认的减免新品费2,000元,系被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该2,000元应计入被告应付款项中。据此核算,双方已对账欠付货款金额应为27,327.38元,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基准利率的1.5倍,详见附二)计算,原告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141.8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27.38元及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141.8元;二、驳回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天津禾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28元、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一: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附二:逾期付款损失明细项目本金起算日期截止日期天数年利率利息金额对账单一、二余额1384.372016-10-182017-7-272834.35%70.04对账单三5026.242016-11-72017-7-272634.35%236.31对账单四13780.452016-12-62017-7-272344.35%576.46对账单五7136.322017-1-62017-7-272034.35%258.98逾期付款损失合计1141.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