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丽红与李岩军、李安旭、刘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红,李岩军,李安旭,刘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第5046号原告:孙丽红,女,1966年6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洪德,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岩军,男,1980月12月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李安旭,男,1983月12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刘丽红,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工人街三街坊福康小区4#楼西侧1-2层。原告孙丽红诉被告李岩军、李安旭、刘丽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孙丽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