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朋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808号原告赵朋阳,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彩锋,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朋阳诉被告王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朋阳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朋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朋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朋阳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