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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朋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808号原告赵朋阳,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彩锋,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朋阳诉被告王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朋阳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朋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朋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朋阳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