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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远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远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03号原告: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91044343L法定代表人:李向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文,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远巍,女,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远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