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美玉与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玉,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964号原告:陈美玉,女,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黄平,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美玉与被告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美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黄平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平因急需用款,于2014年9月12日向陈美玉借现金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0元。现因陈美玉急需用款,多次向黄平催讨未果,请求依法判令黄平偿还借款本息。黄平未作答辩。陈美玉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证明黄平向陈美玉借款1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1.5%的事实。黄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分析认为:陈美玉提供的证据《借条》,来源合法,形式要件具备,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可予采信。《借条》可以证明2014年9月12日黄平向陈美玉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的事实。根据陈美玉的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2日黄平向陈美玉借款10000元,黄平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黄平既没有按约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陈美玉多次催讨无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黄平向陈美玉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黄平应当偿还。黄平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陈美玉请求黄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美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期限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