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李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被执行人:李明磊,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被执行人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3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立即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424元,申请执行费4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明磊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明磊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3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