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441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诉讼代表人:吴勃,职务不详。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开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