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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承深、邢延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深,邢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42号申请人:刘承深,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被执行人:邢延永,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鸿嘉星城。申请人刘承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邢延永银行存款3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06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延永银行存款34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