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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尚敬堂与李春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敬堂,李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尚敬堂,男,194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春辉,男,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尚敬堂与被执行人李春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春辉一次性给付尚敬堂80,900.00元,余款放弃,执行费1,3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李春辉,并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李���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敬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1,374.68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卫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