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立清与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清,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汪立清。被执行人:何平。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平银行存款72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