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400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400号原告: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光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士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洋,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江苏永超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锦浩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