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金文、聂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文,聂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文,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聂建国,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金文与被执行人聂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聂建国的银行存款3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