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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南与被执行人刘英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南,刘英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吴南,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刘英硕,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吴南与被执行人刘英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2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邵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