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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俊贞与杨少乾、陈小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贞,杨少乾,陈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6号之一申请人王俊贞,女,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杨少乾,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陈小娟,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申请人王俊贞与被执行人杨少乾、陈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博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小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