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振芬、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振芬,李金山,王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691号申请人:彭振芬,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金山,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洪珍(系李金山之妻),女,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彭振芬与被申请人李金山、王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振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山、王洪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房屋一套,保全金额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山、王洪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尤新村房屋一套,限额1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