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7)渝0101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冯守琪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琪,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中加友谊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初78号原告冯守琪,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委托代理人熊东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031F。法定代表人白文农,区长。委托代理人金震,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中加友谊小学,住所地重庆市万顺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4517533941。法定代表人张俸保,校长。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守琪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区人社局和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万州区中加友谊小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守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道荣,被告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熊东风,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金震,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鸿飞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琪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守琪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唐成蓉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