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发江诉被告欧阳双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江,欧阳双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43号原告:陈发江,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遗宝,宣城市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双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原告陈发江诉被告欧阳双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江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发江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