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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赵磊、陆洋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磊,陆洋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军。委托代理人:李慧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洋阳。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磊、陆洋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