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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隗某1与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某1,隗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695号原告隗某1,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隗某2,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隗某1与被告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隗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式三份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隗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