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隗某1与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某1,隗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695号原告隗某1,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隗某2,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隗某1与被告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隗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式三份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隗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