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开清、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清,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王建凤,孙大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清,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54号。主要负责人:薛新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炳勋,男,该行客户经理。原审被告:王建凤,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孙大力,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刘开清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原审被告王建凤、孙大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开清因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开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开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由上诉人刘开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