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寿新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王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寿新,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王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52号申请执行人梁寿新,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刘欢燕,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被执行人王清河,男,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梁寿新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王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办理,宜将本案指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粤18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粤18执52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晔审 判 员 罗邦明审 判 员 郑家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凯旋书 记 员 罗诗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