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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知琴与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万达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知琴,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万达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493号原告:宋知琴,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万达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和湖中路交叉口万达广场内步行街一层025、0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00500005123。法定代表人:陆卫红。原告宋知琴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万达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宋知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知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