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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田仲财诉马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仲财,马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田仲财,男,回族,生于1974年8月3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马晓林,男,回族,生于1975年3月2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仲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宁0324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田仲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晓林偿还借款38万元及利息5万元、案件受理费3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晓林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田仲财以私下解决为由���愿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4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仲财就该案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彦昌审判员  杨 春审判员  顾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秀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