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侨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古蔺县万远车行、万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侨兴商贸有限公司,古蔺县万远车行经营者万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侨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秀琼。被执行人古蔺县万远车行经营者万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76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四川省侨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古蔺县万远车行、万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7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古蔺县万远车行已注销,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万晓平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7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