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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登毅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登毅,赵梅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登毅,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民警,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梅丰,��,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夏登毅因与被申请人赵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登毅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购车款;3.判决一、二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辩论权利,遗漏诉讼请求,并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赵梅丰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夏登毅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予以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夏登毅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登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