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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春平与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平,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319号原告:刘春平,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雪,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津西监狱建新分监狱。原告刘春平与被告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