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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玉文与洮南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文,洮南市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592号原告白玉文,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晔,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军,洮南市教育局法律顾问。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白玉文诉被告洮南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白玉文负担。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