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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丁德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丁德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6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16035-1,住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被执行人:丁德余,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浙0326执16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德余在苍南县青年工艺厂享有的50%股权(出资额75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德余享有的在苍南县青年工艺厂50%股权(出资额7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