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19号申请人: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八达路恒丰大厦504号。法定代表人:苏新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成志,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工业大道西五路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刘文献。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三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秀雄黎彩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