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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阙洪福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洪福,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136号原告阙洪福,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阙洪福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阙洪福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阙洪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阙洪福负担。审 判 长  熊晓莉审 判 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庞国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