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起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起柱,罗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6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金鼎城1幢店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022P。负责人:钱大友,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正清(该行员工),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沙县。被告: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市至尊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张昌潮,总经理。被告:罗起柱,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沙县。被告:罗明英,女,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沙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三明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起柱、罗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