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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勤勉海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勤勉海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7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负责人:毛寄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斐飞,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之32号4楼。法定代表人:赖金池,该公司协理。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峰,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勤勉海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勤勉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7月17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7月16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波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波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计131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忻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