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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素新、孙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新,孙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刘素新,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孙风国,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刘素新与被执行人孙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1208.4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40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尚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