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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异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炫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185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罗飞,CEO。委托代理人:范雷,北京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张峰。被执行人:炫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0层1014室。法定代表人:白玉祥。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生元公司)与炫煌(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煌国际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中���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字案字第478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执212号]过程中,广州合生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张峰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州合生元公司述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字案字第4781号裁决书生效后,因炫煌国际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炫煌国际公司的工商信息,2014年5月29日将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资至500万元,而该公司的股东张峰实缴的出资16.5万元。2016年5月13日,张峰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郑冰丽,系本案仲裁审理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张峰为被执行人,执行其个人财产以清偿申请人的相关债务。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6日,中国广���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字案字第4781号裁决书,裁决:(一)炫煌国际公司赔偿广州合生元公司250万元;(二)本案仲裁费33870元(已由广州合生元公司预交),由炫煌国际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因炫煌国际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合生元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3日,因炫煌国际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京01执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字案字第47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另查,炫煌国际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其中股东张峰认缴出资额为16.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2014年5月29日,炫煌国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450万元,股东张峰增加出资48.5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2033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供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合生元公司不能提供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张峰的基本信息,导致本院无法与张峰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广州合生元公司以张峰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出追加张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程序。审判长 阎 军审判员 冯更新审判员 范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文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