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841徐州市宏翔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与赵中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宏翔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赵中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宏翔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棉布村。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中昌,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宏翔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中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宏翔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中昌给付人民币1346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91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填写内容为“不能提供”。2、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2017年3月7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赵中昌虽有银行开户,但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丰县城关支行、新疆石河子红旗分理处账户各一个,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两山口支行账户一个,丰县农商行套楼支行账户七个、华山支行账户一个、张五楼支行账户一个、华山支行账户一个,工商银行丰县支行账户一个,中国银行石河子天山路支行账户一个,冻结账户内暂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时,发现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丰县城关支行账户中进账人民币30000元,予以扣划。其余冻结的账户内余额较小,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予以继续冻结。4、2016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徐州市区有房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7日前往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丰县江山花园15-3-402有房产一套,于同日予以查封,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故暂不能处置。5、2016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6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辆,分别为苏C×××××号及苏C×××××号,对被执行人上述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7、2017年1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在新疆打工,等回到徐州一定会履行本案。8、2016年3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丰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上述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丰县江山花园勘验并传唤被执行人,但经敲门无人开门,并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9、2017年4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位于丰县江山花园的住所,发现本院执行人员上次张贴的传票仍然在,另据向邻居了解,此处长期无人居住。10、2017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张贴公告。11、2017年5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丰县华山镇赵屯村的住所勘验,发现其住所已荒废,经调查了解,此处住所被执行人也常年不回。同日,也未在丰县江山花园被执行人住所发现被执行人。12、2017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拟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但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1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13461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10461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